出口货物应纳税额,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,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[仅就 海关 计算代征增值税而言,并非进口方支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(固定资产除外)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〕。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
组成计税价格=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消费税
应纳税额=组成计税价格×税率
需要注意的是,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;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,则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。
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同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相同。进口货物应由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 海关 申报纳税;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,连同关税一并计征。
例如,永盈公司为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一批货物, 海关 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0万元,该货物关税税率为10%,增值税税率为17%。请计算该企业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。
1、组成计税价格=700十700×10%= 770(万元)。
2、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=770×17%=130. 9(万元)。
再如,永利进出口公司(一般纳税人)2004年1月份报关进口计算机600台,每台关税完税价格为4 000元,进口关税税率60%。已缴纳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,并已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。当月销售出其中的300台,不含税售价每台8 000元。
根据以上资料,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为:
①进口环节应纳税额=(4 000+4 000× 60 %) × 17 %×600
=652 800(元)。
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=8 000×17%×300一652 800
=-244 800(元)。
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,不足抵扣,其差额244 8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,本期应纳增值税额为零。 |